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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適用于用戶
所謂用戶是指車輛的所有者或承租的個人或企業。
1.駕駛員的資格
機動工業車輛的駕駛員必須經過培訓并通過考核取得操作證。
2. 車輛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作業
只有得到國家權利機關的認可并獲得可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作業許可證的機動工業車輛,才可以在此環境下作業。
這類車輛必須清楚地用適當的類型符號標明,有關的建筑物或場地也必須同樣標明。
建筑物或場地環境狀況的分類必須由用戶與國家有關權利機關商定。
3.乘客
除了備有乘客專座外,車輛不得載客。禁止乘客登在起升機構或屬具上,但下列情況除外:裝有工作平臺的車輛(高起升揀選車除外):
a)平臺必須可靠地固定在貨叉架和/或貨叉上。
b)如果平臺上沒有起升控制裝置,那么當有人員在平臺上時,駕駛員不得離開駕駛位置。
c)當有人員站在裝有起升控制裝置的平臺上時,則只允許使用此平臺上的起升控制裝置。
d)平臺、載荷和人員的總重不得超過車輛標牌上所標明的起重量的一半。
e)不得用車輛上的平臺來運送人員。但為了人員的手工作業,車輛可作小范圍的調整性運行。
4. 車輛的使用
4.1.車輛能力和標牌的更改
車輛在使用時不得超過制造廠規定的額定能力。未經制造廠批準,不得進行任何設計上的修改,也不得在車上附加任何物體,以免影響車輛的能力和作業安全。由于采用附屬裝置而引起的修改,不得降低安全性并符合本規范的要求。采用了附屬裝置后,車輛的能力、操作和維修指示牌、標簽或圖案也必須作相應更改。用戶必須確保所有的標牌和標志都在規定的位置上,保持字跡清晰。
4.2.穩定性
用戶應注意車輛在作業條件下的穩定性。不正確的操作或錯誤的保養可能使車輛產生不穩定狀態??赡苡绊懛€定性的因素是:地面和地板的情況、坡度、車速、載荷、蓄電池重量、動態力和靜態力以及駕駛員所受的判斷訓練情況。裝有屬具的車輛無載作業時,應視為部分承載。
4.3.防護要求和保護裝置
車輛必須涂有與周圍環境有明顯區別的顏色。
乘駕式高起升車輛必須安裝護頂架。在載荷不會掉落到駕駛員身上的場合可以例外。用高起升車輛搬運可能會掉落危及駕駛員人身安全的載荷(如高的或多件堆疊貨物)時,必須采用具有足夠高度、寬度以及開口尺寸足夠小的擋貨架以防整個載荷或部分載荷掉到駕駛員身上。
在需要表示作業狀態時,車輛必須附加警示裝置,如燈光或閃光燈。只有在制造廠允許的情況下,才允許在原來不帶把手的方向盤上安裝轉向把手。
5.蓄電池充電和更換
蓄電池充電站必須設置在指定的區域內。充電站必須備有用于沖洗和中和溢出電解液的設備、消防設施、防止車輛損壞充電裝置的措施和驅散從蓄電池中所排出氣體的適當通風設施。
在充電區域內禁止吸煙并用標牌警告。只有經過培訓和得到批準的人員才允許更換蓄電池或為蓄電池充電。蓄電池維修人員必須穿防護月艮。所有的蓄電池更換工作必須按制造廠的說明書進行。
在重新安裝蓄電池時,必須采取措施使蓄電池正確連接、定位和固定。不得在無蓋的蓄電池頂部放置工具和其他金屬物品。未得到專門的批準(例如指車輛制造廠),電動車輛不得換用不同電壓、重量或尺寸的蓄電池。必須采用制造廠規定的蓄電池。必須備有安全更換蓄電池的裝置。使用起重設備起吊蓄電池時必須使用絕緣吊桿。如采用環鏈葫蘆,必須配備鏈條箱。如采用手拉葫蘆,無蓋的蓄電池必須用一層膠板或其他不導電材料加以覆蓋,以防鏈條與蓄電池單格間的連接線或接線端子短路。
6.失效或損壞的車輛
如果發現機動工業車輛存在不安全因素,必須停止使用并撤離現場。經過維修恢復安全狀態后,才可重新投入使用。
7.作業條件
7.1.通道和堆垛場地
作業場地的地面必須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必須加強對其維修保養使其不影響車輛的安全作業。車輛的運輸通道必須具有良好的視野并容易轉彎,不得出現斜坡、陡坡、窄通道和低頂篷。通道的輪廓或界線必須清晰。在可能遇到步行式車輛的通道上,必須相應調整通道寬度。建議通道的坡度不超過10%,坡頂和坡底必須平滑過渡,以免載荷振動或車輛底部與路面碰撞。當坡度超過10%時,建議安裝標牌。如車輛在運行(運輸)狀態時載荷阻擋視線,則車輛運行時,載荷必須位于車輛運行方向的后方。
例外:在某些條件下(例如堆垛或爬坡),車輛運行時要求載荷位于車輛運行方向的前方,此時,必須極其小心駕駛車輛。必須注意:若作業條件要求,則應配備附屬(輔助)設施或輔助人員。通道、道路、過道、地板或坡道必須保持良好的作業狀態,以防車輛或載荷的損壞,且不致降低車輛的穩定性。危險狀態,包括頂部的障礙危險,必須在顯要位置標明。
消防通道、上樓通道和消防設備配置通道必須通暢。
7.2.跳板或過渡板
所有跳板或過渡板都必須具有足夠的安全系數以承受有載車輛。在跳板或過渡板上必須明顯地標明Z大通過載荷。跳板或過渡板必須固定牢靠,以防意外移動、振動或滑動。在跳板或過渡板上必須備有提手或其他有效裝置以便安全搬運,在可能情況下,應設置便于叉車搬運貨物用的叉孔或吊耳。跳板或過渡板應有防滑表面。所有跳板或過渡板的兩側,必須裝有防止車輛越過其邊緣的裝置。當跳板或過渡板已固定位置時,必須采取措施以防跳板所搭接的車輛意外移動。
7.3.燈光
在作業區必須有足夠照度的燈光。
作業區燈光照度低于321x時,車輛上必須備有輔助燈光。
8.車輛的起吊
吊索必須系在車輛制造廠指定的吊點上。
9.車輛的同步使用
同時使用兩輛車搬運笨重或沉重的載荷是一項需要特別小心的危險作業,這種情況必須作為特殊情況處理并在負責搬運作業人員監督下進行。
10.電梯(升降機)
運送工業車輛的電梯(升降機)必須能承受車輛、載荷和駕駛員的全部重量。這類電梯(升降機)必須是指定的,駕駛員只能使用指定的電梯(升降機)。
11.在公路車輛(拖車)和鐵路車輛上作業
機動工業車輛駛上公路車輛之前,公路車輛必須制動和加楔塊以防移動。
例外:具有自動彈簧鎖式停車制動器的公路車輛可以不使用楔塊。
機動工業車輛進出未與牽引車連接的半掛車時,為防止半掛車蹺頭,可使用支撐。
必須建立作業通訊和作業順序,以防裝卸載荷時鐵路車輛意外移動。
公路車輛和鐵路車輛必須能承受工業車輛、載荷和駕駛員的全部重量。必須檢查鋪板是否破碎、有孔洞或其他損壞。
工業車輛在高臺或平臺上作業時,不得用工業車輛來移動其他車輛。不得用工業車輛來開關鐵路車輛的門,除非裝有專門的裝置且駕駛員也受過如何使用此裝置的訓練。